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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的期限

admin 杭州专业律师 2024年04月24日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债务人放弃其应得财产的行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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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也就是您被欠款的事实合法有效。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等。 3.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了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您可以以第四点主张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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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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